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2-04-10 17:13:09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 府采购透明度,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013 号)文件要求,设区市、县 (市、区)级预算单位自 2022 1 1 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 应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为切实推进我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预算单位是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各级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公开采购意向,确保采购意向公开不遗漏、不延误。
  二、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公开采购意向。各级预算单位不得以简化程序等理由随意规避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非预算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预算单位拖延造成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足 30 日,且采购项目急需发布采购公告开展采购活动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报备时提供急需开展采购相关证明文件(如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日常督导和重点检查,通过工作约谈、工作通报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赣州市财政局
2022 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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